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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销,存在多种情形,不同情形下,责任主体不同,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也就不尽相同。
公司因合并注销的,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;公司因分立注销的,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发生这样的情况,相对来说对债权的影响小一些,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前,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。
如果不是上述原因注销的呢?
按照规定,公司应当经过清算,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向债权人通知和进行公告的,清算组将需要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;
如果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的,那么,有限公司的股东、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,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清偿责任。
实务中,企业在发生业务往来时,应该做好如下措施:
建立业务关系时,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、继受对象等内容,或者约定担保条款。
发生业务往来后,定期关注债务人公司企业情况,及时了解债务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发生。
一旦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,一方面通过对方的经办人员了解具体情况,另一方面到工商登记机关及时调取对方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,了解注销的具体情况。
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主体,通过工商登记资料明确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。